紋身已成為二十一世紀的象徵。根據 2008年8月4日的《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》,年齡在三十歲以下的民眾,超過四分之一的人身上至少有一個刺青。紋身已經不再是黑幫份子、囚犯、違法者或被社會邊緣人的專利。實際上在澳洲、美國和歐洲,許多大教會牧師的子女身上都有刺青。這些牧師子女決非悖逆或不屬靈;其中大部分的人在帶領青少年、音樂和創意事工上,都有相當卓 越的成績。有些甚至特意利用身上的紋身當作橋樑,以對外接觸不上教會的人。然而對大部分人而言,紋身只不過是表達風格的一種方式。許多中年婦女雖然不在身上刺青或紋圖騰,但他們會請美容師紋眉、紋眼線或紋唇。


這樣,紋身是罪嗎?基督徒可以刺青嗎?


那些持反對意見的人常引用利未記19:28「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,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紋。我是耶和華。」「刺」的希伯來原文是qa-aqa,這個字在整本聖經只出現這麼一次。在解經時正確的態度,是要注意到此經節上下文的實際處境。幾乎所有解經書都同意:利未記十九章的處境,是上帝不准以色列民去接受或參與周遭鄰邦的異教儀式。亞當‧克拉克(Adam Clarke)的《舊約註釋Commentary of the Old Testament》說:異教徒帶著「圖紋在身上來尊榮他們敬拜的對象…因為迷信…要榮耀不同的偶像」。在尼爾森(Nelson)《新欽訂版研讀聖經NKJV Study Bible》中提到:這種作為「對以色列的異教臨邦來說,有重要的宗教象徵」。但如果完全不涉及宗教、迷信或偶像崇拜呢?基督徒可以刺青嗎?


以技術面來看,如果你認為利未記十九章的禁止紋身,是所有人在任何環境下都要遵守的,那就要前後一致,我們對所有律法的條文也都要遵行不悖。包括頭的兩鬢不可剃,鬍鬚的周圍也不可損壞(27節);但這對在軍中服役的人來說,根本是不可能的。此外也包括不可用兩樣攙雜的料做衣服穿在身上(19節)。我們是否也要繼續維持奴隸制度和三妻四妾呢?這兩者在利未記時代,都是社會採納、實行的體制 (20節)。我們是否也要繼續嚴格遵行舊約的飲食限制?他們不可吃豬肉、蝦、蟹或帶殼的海鮮。那女人蒙頭呢?我們對今天的女性基督徒還有同樣的強制要求嗎?我們大部分的人都會同意,以上這些問題可以斷然否定。


其次,上帝自己會憎惡紋身嗎?以賽亞書49:16,神說:「看哪,我將你銘刻在我掌上;你的牆垣常在我眼前。」「銘刻」這個詞希伯來文的意思是「雕刻」。《當代聖經The Living Bible》的學者們直接將它翻譯成「我已將你的名字紋刺在我掌上」。當約翰在異象中看到神揀選的十四萬四千人,他們的額頭上受「印」,「寫」了父的名字(啟 7:3;14:1)。那些字在希臘原文的意思是「標記」、「戳記」及「銘刻」。啟示錄中也提到假敬拜者領受了獸的印記,希臘人稱之為「聖痕Stigmata」。保羅也提到這個字,他說「因為我身上帶著耶穌的印記(Stigmata)」(加6:17)。姑不論先知以賽亞、使徒約翰和保羅是在說隱喻或是別的,有一件確定的事就是,神並非一直反對紋身。因此我們要小心不要隨便大筆一揮,就將刺青跟邪惡或罪孽畫上等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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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些神學家如湯姆布多英(Tom Beaudoin),曾針對那些在身上紋身或穿洞的青少年進行研究。他們發現年輕人有此行為,是因為他們親身體會到極為深刻的經歷。一些對他們造成極大衝擊的事件,如:墜入情網、失戀心碎、畢業、開始新工作、達到能引以為榮的成就、或摯愛之人去世。紋身(和身體穿洞)對二十一世紀的少年和青年來說,並不是無用或悖逆的事,反而比較像是體驗的儀式。這是他們使用實體的方式來表達精神的吶喊,即便需要經歷到肉體的疼痛。


現今對大部分的人而言,紋身不過是自我個性與風格表現的管道,就蠻像是衣著、化妝、髮型、塑身和流行配件一樣。他們並不帶有宗教、迷信和悖逆的含意;純粹是美學的考量。


本來刺青的目的就是要能長久保存;若要去除不僅疼痛也很昂貴。若非經過深思熟慮,不宜輕易涉入。先問問自己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我是否已經達到合法年齡去紋身?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如果我和父母同住,他們會支持我的決定嗎?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等我年紀稍長,我是否還會想要這個刺青?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如果因為這個紋身會讓別人「不公平的論斷」我,我可以淡然處之嗎?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如果紋身是在顯露易見的部位,對我的工作專業是否適宜?

畢竟,刺青是個人的抉擇;大部分的時候,它既非反映悖逆本質也不表達宗教傾向。聖經清楚地記載,神所看的遠超越人的外貌而直達內心。我們必須要謹慎,不要單以紋身來評判一個人是否愛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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