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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19章裡,上帝召摩西上西奈山並告訴他:以色列百姓若聽從祂、遵守祂的約,他們將成為神特別的子民。接著神就賜給他們「律法」,就是一般通稱的「摩西律法」或「摩西的律法」。儘管其名稱歸因於一個人,但我們必須留意到賜下這律法的是神祂自己;摩西不過是「信差」。雅各書4:12表示得很清楚,頒布律法的只有一位,就是神。

 

律法包含了幾個不同的部份,最重要的部份就是十誡(即所謂的「道德法」);它表達出神的道德、價值觀和品格。這誡命刻印在石版上,在出埃及記20:2-17和申命記5:6-21當中都有記載。因為剛好有十條,就被稱為「十誡」(英文Decalogue,或希臘文dekalogos),意思是「十句話」或「十項聲明」。

 

十誡的排列,在不同傳統中有不同的順序。依照宗教改革更正教的傳統,標準的排列順序如下:
  I. 除了我以外,你不可有別的神。
  II. 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。
  III.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。
  IV. 當記念安息日,守為聖日。
  V. 當孝敬父母。
  VI. 不可殺人。
  VII. 不可姦淫。
  VIII.  不可偷盜。
  IX. 不可作假見證。
  X. 不可貪戀。
 

除了這些誡命以外,神賜給摩西更進一步的指示,好來治理以色列民的倫理和禮儀。奧古斯丁(Augustine, 354-430)將摩西律法分成兩個部分:道德性象徵性。比如:「不可貪戀」是道德性的法律;「第八天要給嬰孩行割禮」是象徵性的法律。對奧古斯丁和初代教會教父來說,儘管象徵性法律已經不再適用,但十誡的道德性法律仍須遵行。除了割禮和各種獻祭以外,奧古斯丁也把會幕的條例、飲食的誡命和各種節慶都列入象徵性律法中。既然它們已不再適用,他就用寓意解經的方式來詮釋一些規則,如禁止混紡的衣物(羊毛與細麻)和不相配的軛(牛與驢)。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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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種道德性與象徵性的區格後來有更精確的分法,首先詳盡提出這三類分析的是多馬阿奎那(Thomas Aquinas, 1225-1274)。阿奎那認為摩西的律法是由道德法禮儀法民法三者組合而成的。從阿奎那的日子到宗教改革、一直到我們的年代,教會一致的教導都是認為只有道德法仍然適用,所有的禮儀法和民法在信徒身上已經不俱效力了。

 

然而,總還是會有少數人發出不同的聲音,認為我們既已活在福音的時代、我們稱義唯獨靠信心,律法現在已經被「廢去」,或如神學的用語是遭「廢止」了。

 

  • 澳洲墨爾本(Melbourne, Australia)的聖米迦勒聯合教會(St. Michael’s Uniting Church)的執行牧師麥克納布(Cleric Francis McNab),在2009年6月21日的年代雜誌(The Age)當中說:「十誡是人類曾寫作過最負面的記載」。

  • 而2009年5月11日,一位主要大型教會的牧師在他的部落格當中表示:「當你進入律法之下,試著要遵守神的誡命以得著祝福;它只會帶你進入死亡。死亡會進入你的婚姻、服事、健康、工作。」

 

他們的意思很清楚:十誡是不必要的、壓制人的,甚至是完全邪惡的。

 

還有一些人錯誤地推斷,認為舊約教導的是「靠律法得救」,而新約教導的是「得救,本乎恩,因著信」。這樣的說法實在是離譜,稱義的信心其實源自於舊約。經文「義人必因信得生」(羅1:17),在16世紀成為宗教改革家們共同的呼聲,但這樣的概念第一次其實是出自舊約的哈巴谷書2:4。羅馬書第4章當中,保羅以極長的篇幅來解釋:不論是舊約最偉大的族長亞伯拉罕或舊約最偉大的國王大衛,他們兩人都是因信心而非靠遵行律法得救。

 

這可能令你震驚,但整個新約的目的就是要堅立律法,即十誡的道德法。耶穌祂自己便如此說:「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。我來不是要廢掉,乃是要成全」 (太5:17)。這句話不代表基督降臨,僅僅為成全舊約中彌賽亞的預言。希臘文的「成全」是pleroo,意思是擴展、堅固、更肯定、更完整。耶穌希望我們瞭解律法真正的意義,不要再有膚淺或錯誤的想法。登山寶訓就是祂精湛的示範:經由耶穌更廣義、更精闢的解說,讓我們明白「不可殺人」和「不可姦淫」這兩條誡命真正的含意(太5:21, 27)。

 

就像耶穌一樣,保羅也說信心和律法並非互不相容;不是一方來,就抵銷另一方。他再次肯定基督的話:「這樣,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?斷乎不是!更是堅固律法。」 (羅3:31)如何使律法得堅固?它「不是寫在石版上,乃是寫在心版上」(林後3:3)而得以堅固。這便是兩約之間的差別:舊約,十誡是一套寫在石板上的外在規範;但在新約,聖靈將這些誡命寫在我們心版上,並賜下恩典讓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能活出它們。這不是事後諸葛的想法,而是上帝從最起初對律法所做的原始計畫。

 

  

那些日子以後,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: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,寫在他們心上。我要作他們的神,他們要作我的子民 (耶31:33)

 

新約不斷地證實此點,其中一個例子如:

 

  

那些日子以後,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: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,寫在他們心上;我要作他們的神;他們要作我的子民 (來8:10)

 

這才是新約真正的意義:能將誡命寫在我們的心上。神的方式就是藉由聖靈,也由聖靈賜給我們能力去遵行。

 

  

我也要賜給你們一個新心,將新靈放在你們裡面,又從你們的肉體中除掉石心,賜給你們肉心。我必將我的靈放在你們裡面,使你們順從我的律例,謹守遵行我的典章。(結36:26-27)

 

你們就是我們的薦信,寫在我們的心裡,被眾人所知道所念誦的。你們明顯是基督的信,藉著我們修成的。不是用墨寫的,乃是用永生神的靈寫的;不是寫在石版上,乃是寫在心版上。(林後3:2-3)

 

想想看,如果道德法對新約的我們來說不重要的話,那聖靈幹嘛還這麼費心將它寫在我們心上呢?

 

保羅的整個論點就是在此,如他所提「如今我們可以遵行神的律法,只要我們順從聖靈」(羅8:4, TLB版)。因此在新約裡,我們仍然守律法,但我們是「按著聖靈的新樣」而守;是因為我們想要去做,而不是由於非做不可!我們不是因為律法像霸道的主人,讓我們出於懼怕而守;乃是出於愛,因為現在基督是我們的主。它已經不再是盼望能靠著順從而導致得救;反而是因得救才帶出順從

 

為確認十誡的效力,新約書信中不斷闡述詳解:
     誡命一   哥林多前書8:6
     誡命二   約翰壹書5:21
     誡命三   提摩太前書6:1
     誡命四   希伯來書4:3-11
     誡命五   以弗所書6:2
     誡命六   約翰壹書3:15
     誡命七   加拉太書5:19
     誡命八   以弗所書4:28
     誡命九   羅馬書13:9
     誡命十   歌羅西書3:5

 

宗教改革家們特別強調,基督徒的成長與門訓都需要十誡。約翰加爾文(John Calvin, 1509-1564)便說:「即使信徒也需要律法。」加爾文教導我們,道德法能在兩方面幫助信徒:(a)使信徒每天長進,行出神的旨意;和(b)鼓勵信徒活出順服的生活。加爾文引用詩篇1:2,基督徒「惟喜愛耶和華的律法」;和詩篇19:7,「耶和華的律法全備,能甦醒人心。」

 

馬丁路德(Martin Luther, 1483-1546)這位宗教改革的開拓先鋒,強烈敵對那些輕看十誡的人。他首創「廢法主義」(antinomianism)一詞,牛津字典(Oxford Dictionary)對這個英文字所下的定義是「一種信念,認為基督徒受到恩典的釋放,不用再遵守道德法。」這是更正教歷史中第一個重大的神學爭議。1577年,為反駁那些貶低十誡的廢法之徒,路德派的信義會學者在協和信條(Formula of Concord)中如此聲明:

 

  

「因此,聖靈運用律法,從其內容來教導重生之人,從十誡中指出並讓他們看見『何為神的善良、純全、可喜悅的旨意』(羅12:2)以及『神所預備叫我們行的(善行)』(弗2:10)」


宗教改革家們認為:在成聖和門訓的過程中,十誡是絕對必要的。所以它的效力和重要性,不斷在下列文獻中重複強調:

 

  • 蘇黎世更正教會之荷爾維蒂信條 (Helvetic Confession of the Reformed Church of Zurich, 1566)
  • 英國教會39條信綱 (39 Articles of Religion of the Church of England, 1571)
  • 愛爾蘭教會信綱 (Irish Articles of Religion of the Church of Ireland, 1615)
  • 衛理公會信條 (Methodist Articles of Religion, 1784)
  • 西敏信條 (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, 1647)
  • 公理會薩伏衣宣言 (Savoy Declaration of the Congregational Churches, 1658)
  • 浸信會費城信仰宣言(Baptist Confession of Philadelphia, 1688)
  • 法國信仰宣言 (French Confession of Faith, 1559)
  • 比利時信仰宣言 (Belgic Confession, 1561)
  • 蘇格蘭信仰宣言 (Scottish Confession of Faith, 1559)
  • 威登堡信條 (The Wittenberg Confession, 16世紀)

 

如你所見,幾乎所有主流、正統、篤信聖經的教會,諸如:路德會、改革宗、聖公會、衛理會、公理會、浸信會、福音派、靈恩派和五旬節派等教會,都認為十誡是非常重要、關鍵的。

 

顯而易見,支持擁護十誡之人在大多數。2009年6月21日,西雅圖郵報(Seattle Post)訪問了比利葛理翰博士(Dr. Billy Graham或譯葛培理),對於為什麼我們需要十誡,葛理翰博士提出這樣的看法:「我們不是為了要得救才守十誡;我們守十誡,是因為我們想得神喜悅,並藉著我們生活的方式來榮耀祂。耶穌說:『你們若愛我,就必遵守我的命令。』(約14:15)」

 

真是一語中的。我也言盡於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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